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要区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 (试行)》的通知
GYFG2017004
高府规〔2017〕3号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要区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现将《高要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高要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以及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项目交易活动,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要区辖区内从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下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项目交易活动,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农村集体资产发包项目交易活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高要区农业局统筹协调全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督查督办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区成立联席会议,成员由区府办、区农业局、区法制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需要区级部门协调的特别重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工作。
第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成立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成员由农业(包括农办、农经审计站)、民政、建设、司法、国土、水务等部门组成,负责对重大、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投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各镇(街道)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具体工作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帐,并录入高要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进行管理;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进行会审;
(三)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四)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五)接受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受让意向人资质;
(六)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归档备案;
(七)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八)做好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
(九)监督交易合同的签定;
(十)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文件、交易记录和合同归档等资料档案;
(十一)编制本辖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办事指引。
(十二)协助纪检和司法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帐,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各镇(街道)服务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街道)年度经费预算开支,在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成本由中标人承担。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集体资产交易包括镇级交易和村级交易。镇级交易是指进入镇(街道)服务中心交易,村级交易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
集体资产除在镇(街道)服务中心或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可以委托肇庆市辖区内拍卖行等依法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合理确定交易底价。各镇(街道)服务中心应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分类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资产的发包指导价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的参考价;对设有标底的交易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参考价或评估预算价格提交项目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部门评估确定,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集体资产交易包括镇级交易和村级交易,应当实行镇级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的具体标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自行设定。严禁将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的交易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镇级交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服务中心提交资产交易申请,镇(街道)服务中心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四条 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镇(街道)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二)根据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经镇(街道)服务中心审核同意进入镇级交易的项目,镇(街道)服务中心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在高要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受让意向人报名。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的受让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道)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照发布的交易信息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成员代表到场见证交易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监督员应在交易记录表上签名确认交易结果。
第十八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交易时竞投人少于三个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经重新招标仍未达成交易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投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交易项目,镇(街道)服务中心应当在交易公告或者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的办法。资格预审包括申请书、申请人须知,属工程建设类的申请人出具的资质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镇(街道)服务中心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其获取投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后,实行现场公开交易的,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实行网上公开竞标的,每宗交易项目可根据实际设定经预审合格的最少申请人数。
第二十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街道)服务中心即时签订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镇(街道)服务中心将交易结果在高要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服务中心可以代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存入镇(街道)服务中心指定银行帐户,对不中标的竞投人投标保证金在3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签订后,将投标保证金全额划转到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帐户。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书未按照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竞投人未按照交易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四)交易价低于标底的;
(五)组成联合体竞投的,交易前没有向镇(街道)服务中心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竞投协议文书。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方案中明确收款方式和发包年限。承包款收取原则上每年一次,如遇到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急需大量资金,通过收取超过三年承包款来解决的,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农村集体资产的发包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在镇(街道)服务中心指定场所签订正式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发包方订立合同的,视其放弃中标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正式合同留存一份给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资产交易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后才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高要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和财务公开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镇级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原受让人提出续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续约,并向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与镇(街道)服务中心人员串通投标,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投标人通过向镇(街道)服务中心人员行贿等不择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条 对恶意破坏交易秩序的投标人,报高要区农业局备案并在全区进行内部通报,两年内不得在本区辖区内参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并对破坏交易秩序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发现中标人有违规行为,即取消中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活动中有本办法规定无效情形的,由高要区农业局或各镇政府(街道办)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如出现违法操纵招投标行为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现徇私舞弊发包、续租、折股、出租和出售农村集体资产的,高要区农业局或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要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高要市农村集体资产发包项目公开投标管理办法》(高办发〔2013〕2号)同时废止。